景象之一:法庭上正在審理一件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參加旁聽的「群眾」座無虛席,但是辯護律師不經意間朝下看了一眼,猛然發現旁聽席上就座的都是他所熟悉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只不過他們沒有穿制服,而是身著便衣。
景象之二:某外籍人士想去旁聽一起公開審判的案件,數次到法院申領旁聽證都遭到拒絕,最後被告知要去「高級人民法院外事部門申請特別許可文件」,而且要經過很長時間的審批。該外籍人士只好無奈地放棄旁聽。
景象之三:一位對中國司法制度感興趣的學者查看各級法院的網站,想收集一些對研究有用的判決書,結果發現只有極少數判決書在互聯網上予以公布。就連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都沒有將該院所作所有判決書、裁定書予以全部公布。
景象之四:某辯護律師收到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判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幾乎都是從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照抄而來,對於律師當庭提出的五條辯護意見,判決書都以「辯護沒有事實和證據加以支持」為由,簡單地予以駁回。
……
透過上述現象,我們不難看出法院盡管表面上做到了審判的公開,但實際並沒有真正貫徹這一原則的要求。這是因為,旁聽「群眾」的範圍受到有意的控制;在互聯網的時代,公開宣告判決無法做到;法院判決制作的過程和理由無法為社會公眾周知;裁判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事實上,與行政活動通常具有的秘密性和封閉性不同,司法裁判活動應當具有公開性和透明性。所謂公開性,是指司法裁判的全過程一般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允許公眾在場旁聽,允許新聞媒介採訪和報道。公開審判包括兩大基本內容,即整個法庭裁判過程的公開和法院裁判結論的公開。
一般認為,獲得公開審判既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也是普通社會公眾的一項民主權利。為了保證被告人切實獲得這一權利,法院的審理過程一般應採取口頭和公開的形式,法院有義務將公開審判的時間和地點預先公布於眾,並且為公眾旁聽法庭審判提供充分的便利。在審判的過程中,法庭不得將在場旁聽審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範圍之內,而應允許當地人、國內其他地方的人甚至國際觀察家在場旁聽,並且允許新聞記者在場報道。
但是,僅僅強調審理過程和裁判結論的公開,仍然具有較強的形式意味。我們可以假定這樣一種情況:某法院將法庭審理的過程都予以公開,公眾能夠旁聽到開庭、法庭上的證據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的各個環節;審理結束後,法院也將其所作的裁判結論向公眾公開加以宣告。
但是,人們注意到,這一公開宣布的裁判結論並沒有建立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上,很多在法庭上提出和辯論過的證據都沒有被法院掙納;而法院作為裁判依據的則是未曾在法庭上提出和辯論過的證據;法院的審理過程與裁判的宣布之間,存在較長一段時間,法庭審理完畢後並沒有立即進行評議和形成裁判結論;法院公開的只是裁判的結論,而並沒有將裁判結論賴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據進行詳細的分析,因此判決書的內容極為簡要,等等。
近年以來,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司法腐敗之所以較為猖獗,是因為司法活動存在着嚴重的「暗箱操作」情況,行使裁判權的人經常隨意地進行秘密審理,避開社會公眾的視綫。這一點與司法制度中的其他缺陷結合起來,往往造成普遍的司法不公。目前,困擾中國審判公開原則深入貫徹的問題主要是法院內部的「暗箱操作」問題,這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合議庭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極少傳喚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而是直接宣續控訴方事先制作的詢問筆錄或鑒定意見,在法庭審理結束之後全面閱覽控訴方的案卷材料。這直接導致法庭審理流於形式,法庭裁判結論往往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法庭之外形成,導致裁判結論形成過過程的不公開。
二是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內容極為簡單,對判決的理由闖釋得極為不夠,尤其是缺少對控辯雙方的證據採納或排除,對雙方意見的吸收或拒斥等方面的解釋。這往往令人感到判決的結論缺少必要的推理和考量根據。既然判決的理由不能向社會公開,那麼審判公開的實質性意義就具有內在的限制了。
第三,法院內部依然存在着較為嚴重的行政化運作問題。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進行「審批」;審判委員會依然能夠對案件進行討論和決定,並在一定程度上貫徹法院院長的意志;法院上下級間依然在進行不同形式的協商、交流和內部指尋活動,使得下級法院在初審判決中已經貫徹了上級法院的意見。這也使得法庭審理淪為一種形式,而開放給公眾的則是形同虛設的審理手續。
第四,法院對於社會公眾相對自由地旁聽審理仍然不能提供足夠的程序保證。目前,我國各級法院依然採取所謂的「旁聽證」制度,旁聽人士必須事先向法院申請「旁聽證」,才能被獲准進入法庭。這種「旁聽證」不僅使旁聽作為需要法院「審批」的活動,也使法院經常有意無意地控制旁聽者的範圍,從而不利於審判向所有社會公眾公開。
摘錄《看得見的正義》陳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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