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這似乎是一個無需論證的命題。在不少思想家的經典論述中,司法獨立被視為司法權在現代憲政體制下所賴以存在的基石。孟德斯鳩曾就此警告道:
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是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與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拉德布魯赫尤其強調司法獨立於行政的重要性:
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決確定是非曲直,判決為一種「認識」,不容許在是非曲直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預。
司法獨立之所以得到較多的強調,是因為司法機構在進行司法裁判活動時,極容易受到其他國家機構的干預,同時也是因為法官很難擺脫外部對其職業所施加的影響和控制。按照美國政治家漢密爾頓的觀點:
行政部門不僅具有榮譽、地位的分配權,而且執掌社會的武力。立法機關不僅掌握財權,且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准則。與此相反,司法部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故可正確斷言: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於行政部門的力量。
漢密爾的結論是:
司法機關為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與其他二者不可比擬。司法部門絕對無從成功地反對其他兩個部門;故應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兩方面的侵犯。
另一方面,法官在任職期間和薪俸等方面一旦不能得到適當的保證,他所行使的司法權就有可能操縱在控制者之手。在漢密爾頓看來,「短期任職的法官,不論如何任命或由誰任命,均將在一些方面使其獨立精神受到影響。」因為「如任命權在行政,或者立法機關,則使法官有俯首聽命於擁有任命權的某一部門的危險」;「如由雙方任命,則可產生不願觸犯任何一方的情緒」;「如由人民選舉法官,或由人民選出的傳門選舉人任命,則可產生過於遷就民意,影響其唯以憲法與法律的規定為准則、執法不阿的態度」。與此同時,如果法官的薪俸被控制在立法、行政或者其他機構手裏,司法獨立也將遭受嚴重威協。這是因為:
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於對其意志有控制權。
可以說,法官的薪俸固定與任職固定被視為維護法官獨立的兩項制度保証。
《看得見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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