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的道德
戰爭在什麼時候才是道德所允許的?對於康德學派者而言,反對戰爭的決定性依據在於,戰爭致使無辜者死亡。康德本人也是一名主張懲罰主義者,他也就堅持主張,只有對罪有應得者方可施加懲罰,但我們看到那些沒有犯罪的人也被殺戮,這就否認了上述原則。在這個意義上,戰爭的懲罰並無正當合理可言。
除此之外,殺害無辜者也有違康德倫理學說的兩大主要元素;其一,將人的生命視為可消耗商品對待,它將人類降低到一個對象或者物件的水平,這也就否認了他們作為理性人的獨特地位。其次,這與普遍化的原則相矛盾:如果一旦某種行為適用於包括我自己在內的每個人,就會創造一個我自己也會加以譴責的世界(也就是說,一個沒有公平正義的世界,身在其中,我不再受到自身清白無罪的保護),那麼這種行為可以得到寬恕。
基於上述原因,在戰爭中殺人並不比在其他任何時候殺人更加正確或更加合情合理。為了鎮懕一場叛亂而將無辜者判處合法但不公正的死刑,康德學派者對此表露出道德上的深惡痛絕,同樣地,若為軍事或政治目標而犠性無辜的男人、女人和兒童,他們也對此極端憤慨。當然了,身處一個熱核武器的時代,非戰鬥人員的傷亡人數可能是以百萬計的,這無疑是對諸如此類的現代戰爭的聲討。
假如國家A受到國家B的攻擊,而且這場攻擊是無端入侵,發起攻擊只是出於邪惡。進一步假設,在此情況下,A採取自衛行動甚至殺害了進攻者也並無錯誤。如果自衛者為了報復而濫殺無辜,那麼他們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正因如此,由於任何現代戰爭中都會不可避免地出現無辜者被殺害的情況,如今,任何發動的戰爭都會受到譴責並被認為不正當。
面對這一情形,功利主義者則有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在這裏,軍事行動的正當性並不取決於戰爭是否與基本的道德原則相抵觸,諸如「絕不殺害無辜」,而是取決於它所產生的某些結果。如果某項戰爭行為能在整體上最大限度地實現快樂超過不快樂的平衡,那麼正如效益原則所規定的,這項行為就是道德所允許的。
如此看來,我們在評估A國對B國開展的自衛或入侵性戰爭的道德時,一切都依賴於以下這點,即A國將能從中獲得的益處是否能超過戰爭中死傷者及其家屬所遭受的痛苦。然而,我們可以這樣解讀這種益處,如果無辜者的犠性有助於獲得更大的集體的快樂,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合情合理的。當然了,面對核問題,這條結論似乎就不那麼明朗了。
一方面,擁有核武器可能具有阻止敵人的功利主義效應,這點值得稱道,而另一方面,這種威攝的力量有賴於使用這些核武器的現實可能性。可是,如果真的使用了核武器,功利主義的效益又將毀於一旦。原因在於,一場互相毀滅的戰爭中是不可能牟得利益的。正因為如此,功利主義者可以和康德學者一樣強烈地遣責核戰爭。我們反對的不是無辜者的死亡——盡管這令人惋惜,但出於「軍事必要」的考慮可以寬恕這一點——我們真正要反對的是,使用核武器所造成的痛苦和其目的:為了獲得軍事或政治利益完全不成比例。
偉大的中世紀哲學家兼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1224//1225-1274)在其著作《神學大全》中採納了一種介乎於康德學派及功利主義者之間的第三種觀點,該觀點也頗具影响力。阿奎那在此設定了一系列「正義戰爭」得以發動的條件。
阿奎那(和康德一樣)認為,血流成河的戰爭在本質上是錯誤的,他指出,一場戰爭得以「正義」必須至少符合三個條件,其中第二和第三條在表達上顯然是功利主義的。它們分別是:
1.
合法權威(權威原則
auctoritas
principal,
也就是說,戰爭必須由有關國家的合法政府宣布和發動的);
2.
充分理由(正當原因
justa
causa,
也就是說,發起戰爭必須是為了預防或糾正實際傷害);
3.
正當動機(正當動機
recta
intention,也就是說,戰爭採用的方法必須足以獲得勝利,而不能進行不成比例的野蠻廝殺)。
阿奎那闡釋自己的立場如下:
任何戰爭要成為正義之戰必須符合三個要求。其一是宣布發動戰爭命令方的主權權威。個人是沒有權限宣布戰爭的,他只能要求自己的上級進行評判並索賠,同樣,個人也不能召集眾人去義無反顧地作戰。這是因為,那些負責監管其轄區內城市、王國或省份的當權者應當致力於大眾福利。
當他們揮舞法律之劍嚴懲罪犯從而鎮壓國內動亂時,正如保羅所說:「他並不是徒然地揮舞手中之劍,因為他是神之大臣,作為一個復仇者,向作惡者宣泄憤怒。」因此,他們是在合法地應用手中的戰爭之劍,以捍衛大眾福利免受外來侵襲。於是,我們可以這樣描述這些當權者:「解救柔弱者和貧困者,使其免受邪惡之侵。」於是,奧古斯汀寫道:「有利於人類和平的自然秩序要求,商議和宣布戰爭的權力屬於那些擁有至高權威者。」
其二,正義的戰爭還需要一個正當的理由,也就是說,那些被攻擊者之所以被攻攻擊是因為他們曾經有過錯誤行為而罪有應得。奧古斯汀說道:「我們通常將一場正義戰爭描述為報復惡行的戰爭,也就是說,一個民族或國家拒絕彌補自己犯下的暴行,或拒絕修復其所導致的傷害,它就必須受到懲罰。
其三,發動戰爭還需要正當的動機,也就是說,戰爭必須是懲惡揚善的。於是,奧古斯汀寫道:「在那些真正的上帝崇拜者看來,那些旨在締造和平的戰爭,其動機既不在於擴張,也不在於殘暴,而是以保障和平或懲惡揚善為目標。」
現在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便合法權威以正當理由宣布戰爭,這場戰爭依然有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其動機不正當。於是,奧古斯汀再次說道:「傷害他人的強烈渴望,意欲報復的凶殘渴求,無法平息和冷酷無情的情志,持續戰鬥的野蠻凶惡,佔有統治的貪婪欲望,以及諸如此類——所有這些都應在戰爭中受到公正的譴責。
阿奎那的論點之所以有別於康德學派和功利主義者,是因為他提出了政治權威的理念,這一點體現在他對聖保羅《羅馬書》(13:4)的引言中。他主張,由於國家對於規則具有神授之權,它的政治決策具有一種獨特的道德權威。該權威源自於神,憑借這一點,它就可以依靠武力抵抗武力進攻者,也可以對那些它眼中的違法犯罪者施加懲罰。
人們經常討論阿奎那的論點,也對此提出了不少批評。針對阿奎那的一條普遍詬病在於,即便正義戰爭的三個條件同時滿足,這也並不能自動使得軍事活動合情合理,如果何以通過別的方式同樣達成此類行為的目標,那就尤其顯得如此。比如外交的方式。
然而,就目前來說,我們尤其感興趣的是阿奎那此處在戰爭的正義(jus
ad bellum)和戰爭中的正義(jus
in
bello)兩者間的區分。前者指的是發動戰爭的道德,而後者指的是發動戰爭所採用方法的道德。正如阿奎那所闡明的,戰爭過程中過度使用武力——為了獲得軍事利益不必要地催生較多的苦難,這將破壞戰爭本身的公平正義。
該區分具有深遠的蘊意,它也在諸多領域引發了一系列問題,諸如對待囚犯、扣留人質、游擊戰、密集轟炸以及最為重要的,核武器的使用。一個人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他所採納的一般哲學立場。
《道德問題》邁克爾.帕爾默 著 李一汀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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