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 星期日

先入為主,踐踏法律

  2002年7月12日淩晨2點10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鹽場派出所的接警電話突然響起,一個小女孩語音顫抖地在電話裏哭著說:「我爸爸媽媽被人砍傷了……」原來,在冀東監獄家屬院仁愛樓8號樓307室,有人被歹徒刺殺。

  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趕往案發現場。到達現場後,隻見房間內一男一女渾身是血倒在地上,隻有微弱呼吸;房間的門廳、餐廳、牆壁和陽台上到處血跡斑斑,布滿了雜亂的血足跡;一名年輕女子和一個小女孩蜷縮在地上,驚恐地望著眾人,不停地啼哭。


  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兩名被害人被立即送往醫院搶救。與此同時,民警們通過詢問年輕女子和小女孩得知,被害人是冀東監獄幹部王忠和、宋淑麗夫婦。


  民警問小女孩當時有沒有看到凶手,小女孩哭著搖搖頭,說什麼都沒有看到。民警又問宋淑紅在趕往案發現場的路上有沒有發現什麼可疑人員,宋淑紅想了一會,也搖頭否認。


  現場勘驗筆錄是現場勘查人員以文字記錄的方式,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和遺留痕跡以及勘驗檢查過程所做的客觀記錄,是現場勘查卷宗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現場勘驗筆錄的製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筆錄的內容、形式、製作程序都進行了規範。但在實際工作中,刑事案件勘驗筆錄的製作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筆錄製作不及時,存在事後修改現象;筆錄製作不客觀、不全面,時常妄加現場勘查人員對案情的主觀臆斷;筆錄用語不準確、不規範;筆錄製作不符合程序法規定,尤其是現場勘查人員和見證人的簽名問題。


  此時,醫院方面傳來好消息:兩名被害人經過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其中,宋淑麗已經蘇醒,但王忠和因為傷勢過重還處於昏迷狀態。聞訊,南堡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立即前往醫院,向宋淑麗詢問案件情況。躺在病床上的宋淑麗忍著劇痛,向偵查人員回憶起當時的驚險一幕:


  這天淩晨2點多鍾,已經睡下的宋淑麗起來到廚房關窗,突然看到一個身穿迷彩服的人站在她家陽台上,他蒙著面,用她家廚房的窗簾布包著頭。宋淑麗下意識地尖叫起來,歹徒立馬竄進廚房,用左手扼住她的脖子,右手拿著一把刀向她的左胸、左胳膊連紮數刀。宋淑麗的丈夫,從武警邊防部隊轉業到冀東監獄的王忠和聞聲立即從臥室跑出來。看到身強體壯的王忠和,歹徒隨即放開宋淑麗往北陽台跑去。王忠和追到北陽台,抓住歹徒與之廝打起來。奈何歹徒年輕力壯,還有凶器,他上來就向王忠和的頭部、脖子、肩膀、胳膊等處紮去,王忠和倒地後歹徒還踹了他腰部幾腳,最後從北陽台跳下去逃走了。


  冀東監獄是河北省司法廳直管的副廳級單位,也是河北省最大的監獄。在監獄家屬院內發生故意殺人這種性質惡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領導豈能不重視?!於是,南堡分局立即成立了專案組,由局長張建業親自掛帥擔任組長,副局長楊策軍任副組長。專案組的另外幾名主要成員也都是經驗豐富、堪稱破案能手的偵查骨幹,其中包括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大隊長聶榮東、副大隊長張海濤,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陸衛平等。


  於是,陸衛平帶人再次前往醫院向宋淑麗了解有關情況。宋淑麗隻是表示:「那個人我不認識,因為他蒙著面、用窗簾布裹著頭,實在看不清面貌樣子。但好像身高1米68左右,中等身材。」陸衛平等人考慮到宋淑麗剛剛經曆了生與死的瞬間,還處於驚慌恐懼、情緒不穩定的狀態,想不起來案件的具體細節很正常。他們耐心地啟發宋淑麗,提醒她沒必要非從面容角度入手,體貌特征方面的特殊之處也很有價值。經過偵查人員如此「點撥」後,宋淑麗左思右想、反複回憶,越來越覺得凶手的身高、體態和走路姿勢很像自己的同事——同在冀東監獄工作的李久明。


  那麼,李久明是誰?他可能是這起凶殺案的凶手嗎?


  李久明,二級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處主任。李久明與王忠和、宋淑麗夫婦是多年的同事,但同時,對夫婦二人來說,李久明還有另外一層身份——他是宋淑麗的妹妹宋淑紅的情人。


  專案組偵查人員根據被害人宋淑麗的推測和懷疑,認為李久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雖然他們也自我反問:作為冀東監獄二支隊的政治處主任,堂堂一個副處級幹部,李久明可能會是殺人凶手嗎?但是專案組成員一致同意——偵查初期,任何一個可疑線索都不能放過。因此,他們決定立即采取行動,抓捕李久明。


  2002年7月12日上午,李久明照常來單位上班。9點多鍾,專案組的張建業局長、楊策軍副局長帶著五六名刑警突然來到他的辦公室,把李久明帶回公安分局接受調查。


  經過一連串搜查,專案組開會討論案情。


  首先,結合宋淑紅的證言,偵查人員認為李久明具有作案動機:李久明與宋淑紅長期保持曖昧關係,因為宋淑紅要求李久明離婚與其結婚,李久明不同意,所以雙方產生矛盾,發生了數次衝突。為泄私憤,同時警告宋淑紅以後不要再做任何過激行為,李久明將宋淑紅的姐姐、姐夫刺傷。


  其次,現有的指向李久明的不利證據很多。例如,被害人宋淑麗指名道姓的猜測,從李久明家中發現的鋼珠槍,從他辦公室搜得的迷彩服,以及在宋淑紅家樓前小院東側發現的可疑警用匕首。偵查人員分析,雖然李久明對鋼珠槍的存在進行了解釋,但考慮到他在工作中一向小心謹慎,很少出現差錯,一般不會做出忘記上交槍支這麼疏漏的事情,因此不排除這是李久明的故意狡辯。至於迷彩服上之所以沒有血跡,則可能是因為李久明已經洗過了衣服,或是他故意放置一件幹淨衣服來迷惑偵查。


  再次,針對張芳濤提供的李久明不在場的證明,專案組成員認為,張芳濤是李久明的妻子,雖然李久明背叛了他們的婚姻,但張芳濤一直很愛李久明,不能保證她不會因護夫心切而提供虛假證言,因此她的說辭並不可信。除此之外,也不能排除李久明確有趁張芳濤睡著後再偷跑出去作案的可能性。


  經過認真討論,專案組初步得出結論,綜合現在掌握的所有證據與情況分析,李久明確有重大嫌疑。因此,在沒有發現指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線索之前,必須將李久明作為首要破案目標繼續跟進,實現突破。


  專案組決定兵分兩路。一路負責審訊李久明,要爭取拿下他的口供。張建業局長特別指出,此案的「口供突破」工作將非常艱難。因為,作為警察,李久明肯定具備很強的反偵查能力;同時,作為政治處主任,李久明又正是以思想政治工作見長。通過這幾天與李久明的接觸可以發現,除了審訊初期,他可能因為緊張而顯得有些遲疑和不自然之外,接下來他在平穩心態後,面對偵查人員的各種提問甚至刁難,都能兵來將擋,水來土掩,應對自如,可見很不好對付。如果這起凶殺案真是他幹的,那他必定會頑抗到底,所以審訊人員要做好「持久應戰」的充分心理準備。而另一路則負責繼續搜索、尋找物證,並通過物證鑒定的方法得出「有科學保障」的、能證實李久明確為凶手的可靠證據,以此輔助審訊人員,攻破李久明的心理防線。「在‘鐵證’面前,任憑他李久明再怎麼口若懸河、舌燦蓮花,肯定也隻能百口莫辯、啞口無言!」王建業局長信心滿滿地說。


  不過,以故意殺人罪來說,現有證據確實不足,而且都是需要經過層層推理才能得出有罪判斷的間接證據,遠遠達不到以「涉嫌故意殺人」施以刑事拘留的標準。但是,為了以防萬一,專案組決定,先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將李久明刑事拘留。7月16日,李久明被刑拘,並送入唐山市第二看守所羈押。


  2002年7月21日,也就是李久明被拘留後的第6天,專案組開始了對他的第一次訊問。這天上午9點,楊策軍、陸衛平來到看守所,在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李久明提訊到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的一間辦公室裏。
 

  訊問前,偵查人員製定了詳細的審訊方案。他們認為,首先必須打壓李久明認為自己是二級警督、副處級幹部的這樣一種「優越」心態。因此,聶榮東大隊長在訊問一開始就問李久明:「你聽說過李真嗎?」「知道。」「他堂堂一個正廳級幹部,到了這裏狗屁都不是,最後不也什麼都說了嗎?你跟他相比,更是狗屁都不是!聽清楚了嗎?」但是,李久明仍舊不承認是他對王忠和、宋淑麗夫婦下的毒手,還反複強調自己沒有作案時間,公安機關推測的所謂「作案動機」也是站不住腳的。偵查人員覺得李久明還沒有端正態度,還在狡辯抵賴。

  於是,專案組決定啟用第二套審訊方案,即讓李久明認為偵查人員已經掌握了證實他有罪的充分證據,以端正他的認罪態度。王建業局長厲聲問李久明:「你相信科學嗎?」「我相信。」「那很好。你要是相信科學,就應該心知肚明,案發現場的證據已經清楚地表明——這案子就是你做的,鐵證如山!所以,趕緊好好交代,還能爭取個寬大處理。」但令專案組意想不到的是,李久明竟請他們拿出所謂的「科學」證據來。這樣的「惡劣」態度更讓偵查人員認為他很不配合偵查工作。尤其是楊策軍副局長,他是個急性子,看到李久明這般刀槍不入、油鹽不進,他非常生氣,於是衝著他吼道:「案子就是你做的,你不老實交代的話,就讓你脫三層皮!不信?!你好好聽著,你李久明今天要真能死扛著不說,我這個副局長就不當了!」


  隨後,偵查人員輪番上陣,采取車輪戰的戰術「對付」李久明。終於,7月21日晚上10點,被不間斷地審訊了整整13個小時後,李久明的心理防線終於崩潰了,他承認:「案子是我幹的。」聽到這句話,偵查人員總算暗暗鬆了一口氣。聶榮東大隊長看著李久明說:「其實吧,我挺喜歡你這樣的性格。」隨後,他遞給李久明一支煙,又讓他喝了點水。接著,聶大隊長說:「煙也抽了,水也喝了,你現在該講講作案過程了吧。」


  李久明供述說,作案時,他把繩子拴在王忠和、宋淑麗夫婦家樓頂房沿的一根鐵棍子上,然後順著繩子從頂樓下到三樓,推開紗窗進入他們家的南陽台。被王忠和發現後,他先是在陽台上用匕首朝著王忠和的肩膀、肚子各紮了一刀,還有一刀不知道紮哪了,隨後又在門廳紮傷了宋淑麗。最後,他打開屋門衝出去逃跑了,把作案時穿的迷彩服扔在了他們家門口,穿的球鞋則隨意扔到了半路上。


  顯然,李久明這份有罪供述中所描述的作案過程和細節,包括從哪裏入室、如何行凶、從何處逃跑、作案穿著等等,幾乎無一例外地與辦案人員的現場勘驗筆錄和被害人的陳述不相符合、矛盾重重。偵查人員認為李久明沒有老實交代,很有可能是在故意試探偵查人員查案到底查到了什麼程度。於是,王建業局長再次來到李久明面前,跟他講政策,讓他把行凶殺人的事情交代好。沒想到,頭戴鋼盔、昏昏欲睡的李久明卻說,「我聽不見你講話,我耳朵聾了!」王局長被激怒了,他覺得李久明到了現在還如此這般負隅頑抗,真是死不悔改,於是對他嗬斥道:「你很清楚自己講了多少實話,30%都不到。我勸你收回你那些‘小聰明’,不要存什麼僥幸心理,更別抱什麼幻想。你企圖繼續跟我們耗著,那我們就陪著你玩‘持久戰’,反正我們有的是時間和精力!」
 

  這一場「持久戰」最後足足打了4天3夜。7月24日上午,在偵查人員不斷的「提醒」和「幫助」下,已經筋疲力盡的李久明終於供述出一份在他們看來「比較完整的」、「能與案件中已知的其他證據互相印證的」、「基本符合案件客觀事實」的口供。當天下午,李久明被送往唐山市玉田縣看守所羈押。

  拿下這關鍵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後,偵查人員並未就此掉以輕心,他們深知,僅有口供是沒用的,遠不足以結案[4],還必須找到其他能予以支持、佐證的證據,形成一條結構完整、紮實可靠的證據鏈。毫無疑問,此時,物證以及物證鑒定結論[5]是偵查人員最為信任、「不會說謊」的證據。於是,專案組決定從這一點著手,把整個證據大廈做得更加牢固些。


  偵查人員再次來到李久明家裏,提取了他的兩雙皮涼鞋,其中一雙為42碼棕色「金猴」牌,另一雙為42碼黑色「歡鳥」牌,以通過足跡鑒定的方式確定案發現場找到的那雙棕色皮涼鞋是不是李久明的。期間,發生了這樣一段小插曲,當偵查人員拿著現場找到的那雙41碼的鞋問李久明「這鞋是不是你的」時,李久明很幹脆地回答說:「不是,我穿42碼的鞋。」偵查人員讓李久明試試能不能穿,李久明表示穿不進去,但偵查人員卻使蠻力將李久明的腳硬擠進鞋裏,並拍照留證。隨後,偵查人員又前後兩次來到玉田縣看守所,分別提取了李久明的陰毛和血樣,以通過DNA鑒定的方式確定案發現場發現的沾血毛發是不是李久明的。但是,關於血樣的具體提取情況卻並未留下任何《提取筆錄》予以記錄和證實。


  不久,承擔送檢任務的偵查人員帶回來兩個天大的好消息——足跡鑒定結論表明,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皮涼鞋的步法、磨損等特征與李久明所穿皮涼鞋的對應特征一致;DNA鑒定結論則表明,在案發現場提取的毛發的DNA與李久明血樣的DNA一致。


  拿到這兩份物證鑒定結論後,偵查人員覺得案件的偵破工作已完成了一大半。被「勝利」的喜悅衝昏了頭腦的他們完全沒有注意到、可能也未曾意識到:應當掀開這兩份外表籠罩著「科學」光環、似乎「絕對可靠」的物證鑒定結論光鮮的「外衣」,從鑒定原理、檢驗程序、邏輯推理等各方面對之進行一番認真而完備的審查。一旦審查,偵查人員就將發現,這兩份物證鑒定結論漏洞百出——足跡鑒定結論上沒有載明具體是用哪兩雙鞋做對比進行的足跡鑒定,而且結論落款處居然沒有鑒定人的簽名或者蓋章。DNA鑒定結論則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李久明的血樣是何時送檢的?其具體與案發現場發現的哪些毛發進行了檢驗?這些重要信息在鑒定結論中都沒有記載與說明。更難以置信的是,鑒定結論上所標注的人體基因鏈對比數字竟然是不完整的!


  2002年8月初,自認為本案的犯罪事實已基本查清、且有查證屬實的證據表明該犯罪事實確為李久明所為的南堡公安分局報請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李久明。8月26日,檢察院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


  但事實上,本案中還有諸多細節存在疑點,尚待核實。例如,根據李久明的口供,他作案時用的警用匕首是從他弟弟李虎鬆那裏得來的,可經過調查,偵查人員發現李虎鬆從未擁有或者接觸過任何警用匕首。再如,關於作案工具尼龍繩,李久明供認是他在南鹽巡警二中隊南邊的一家廢品站偷來的,但偵查人員調查後發現,南鹽巡警二中隊周邊根本沒有廢品站。又如,那件據李久明供述其作案時穿在身上、逃跑時扔在被害人家門口的迷彩服,無論偵查人員在王忠和、宋淑麗夫婦家門口進行怎樣的「地毯式」搜索,就是找不出來。對此,偵查人員認為,這些是李久明為了給案件添亂、使公安機關掉入陷阱、最終達到證據不足的目的而故意做出的不實供述。


  8月26日這天,拿到路南區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後,王建業局長來到玉田縣看守所口頭宣布以故意殺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對李久明執行逮捕。隨後,王建業局長在看守所召開了專案組緊急會議。會上,王局長表示,李久明在7月24日之後的幾次提審中都一直翻供,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導致很多細節無法核實,案件陷入瓶頸。現在,李久明剛剛獲知自己被批準逮捕了,思想上正處於嚴重波動期,可謂是開展審訊工作、徹底攻下他的心理防線、突破其口供的最佳時機。


  於是,當天晚上8點,專案組再一次在沒有履行任何提訊手續的情況下,把李久明從玉田縣看守所帶到玉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一間審訊室裏,給他戴上手銬、腳鐐,開始了長達7天8夜的審訊。在這7天8夜裏,一直戴銬被困於那把小小的提訊椅上的李久明究竟遭受了什麼,我們無從得知。我們隻知道,9月3日,當漫長的審訊終於結束、李久明被重新送回玉田縣看守所時,渾身多處腫脹甚至化膿糜爛、雙手已失去知覺的他竟然使原來監室的號長因害怕擔責任、受連累而向管教幹部表示不願再接收李久明,但看守所的領導對此卻並未作出任何表態。同時,我們也從那厚厚的一摞案卷資料中得知,這一次,李久明一直堅持著——沒有再做出任何有罪供述。


  李久明的親友和律師並不知道,專案組正因案件中的一些細節難以查實由此導致全案證據鏈條無法牢靠閉合而焦頭爛額。例如,因為實在無法突破李久明的口供,偵查人員想到了對他進行測謊實驗,但李久明卻順利通過了測謊儀的評估;面對那根無法查明來源的作案工具尼龍繩,偵查人員原本寄希望於通過指紋鑒定證明其上存有李久明的指紋,但卻發現因尼龍繩質地粗糙,根本無法顯現出指紋進行物證鑒定;而偵查人員認為是李久明作案工具的那把警用匕首上也並沒有發現李久明的指紋;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偵查人員竟然在足跡鑒定後,「不慎」將李久明的那雙棕色「金猴」牌皮涼鞋弄丟了!


  專案組好像走入了一條死胡同,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一方面,他們拿不出有力證據擺在李久明面前讓他心悅誠服地招供;另一方面,長期遵循「由供到證」偵查模式的他們又不得不承認,沒有了李久明的口供作為其偵查工作的切入點,他們根本找不出其他證據。也正因為該案的證據鏈上存在嚴重缺漏,所以專案組遲遲不敢也不能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又過了5個多月,直至2003年6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還未對本案作出起訴決定。期間,作為警察、對刑事法律法規比較熟悉的李久明曾就超期羈押問題提出過控告,但卻並未得到任何反饋。相反,偵查人員認為,他這是故意給已經深陷證據不足泥潭的偵查工作搗亂,給心頭早已是一團亂麻的偵查人員添堵。


  在唐山市有關領導部門的直接介入下,李久明一案的處理步調大大提速。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有關會議精神,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10月29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


  開庭前的那一天晚上,李久明幾乎徹夜未眠,他腦海裏滿是自己設想的公訴人可能會提出的各種問題,他反複斟酌著應當如何應對,如何回答,如何向法庭澄清事情的真相,如何向法庭表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李久明無論如何都沒有預料到,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之後,向他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卻是:「你之前是否曾經作過有罪供述?請回答是或者不是。」李久明很清楚,無論自己回答是或者不是,都無法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他隻能回答道:「我是作過有罪供述,但那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被迫作出的。」但公訴人馬上打斷他:「你不能這麼回答,我就是問你是或者不是。」


  隨後,公訴人向法庭提交了本案的主要證據——名曰「提交」其實並不準確,公訴人隻是一一宣讀,並未實際出示任何一個證據,而法庭也沒有要求公訴人出示。當然,庭審中也就更沒有什麼辨認物證、雙方質證的程序了。接下來,審判長竟然直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首先由公訴人進行陳述。公訴意見隻是簡要重述了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再次摘要列舉了相關的主要證據,然後如同例行公事一般說,李久明目無國法,行凶殺人,造成兩人重傷,同時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本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陳述完畢後,審判長讓辯護人朱鴻明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朱律師終於獲得了開腔發言、表達意見的機會。由於審判長在之前的庭審程序中跨過了質證環節,也不允許律師進行質證,所以,開庭前做了大量準備工作、深感本案疑點重重的朱律師現在憋著一肚子的話要說。


  朱律師開門見山地指出,本案中的大量證據均為非法證據,應被排除在法庭之外。這些非法證據具體為:第一,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其上沒有現場勘查人員和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第二,DNA鑒定結論,其上沒有關於檢材來源、取得、送檢過程以及必要鑒定過程的相關內容,同時,檢驗結果中所標注的人體基因鏈對比數字也違反了DNA鑒定的特定標準;第三,足跡鑒定結論,其上沒有記載、明確檢材和樣本的具體特征,讓人對所鑒定的檢材和樣本到底是什麼都無從得知,同時,也沒有注明鑒定人的資質情況,甚至結論落款處竟沒有鑒定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第四,針對「應為」警用匕首上的血跡所作的物證鑒定結論,其檢材來源存疑,與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筆錄上記載的內容明顯不符;第五,李久明在公安機關所做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朱律師義憤填膺地表示,上述這些非法證據體現出公安機關在偵查本案時嚴重違反辦案程序,非法取證情況突出。而且,斷裂、短缺的證據發現、收集、保管鏈條讓人不得不懷疑有關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也完全有理由質疑它們的真實可靠性。


  從程序上分析完本案證據中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後,朱律師又從實體上論證了本案證據在證明力方面的缺陷,以此說明公訴方現有的證據體係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別是針對那份足跡鑒定結論,朱律師說,「現場遺留的皮涼鞋是41碼,而李久明平時穿的鞋是42碼的,從這一點上看,就難以證明這雙鞋是李久明的。同時,鑒定對比物之一——李久明的那雙棕色‘金猴’牌皮涼鞋已被公安機關丟失,無法進行質證。更何況,本案通過比較鞋印的步法、磨損等特征進行鑒定,檢驗原理是個人的行走習慣各不相同從而導致鞋底受力也會有所差異。但是在同一個地區,具有相同走路習慣的人不止一位,而且,如果此人係流竄作案,那麼這個範圍將更加無法確定,所以僅從走路習慣上進行人身推斷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此外,朱律師還針對李久明的作案時間、作案動機等問題提出辯護意見,指出李久明不具有作案時間且不在場證據充分,公訴機關所稱「李久明為泄私憤,捅傷王忠和、宋淑麗」的作案動機缺乏證據且違背正常思維邏輯。


  最後,朱律師總結道:本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久明犯有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因此,請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久明因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2月18日,王樹洲律師寫成一封萬言辯護意見書,提交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他在辯護意見中明確指出,公訴機關所列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協調一致、沒有矛盾的證明體係,也不能得出唯一的、確鑿無疑的結論,即證明李久明犯罪;相反,所有這些都從反面證明了李久明沒有實施犯罪。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實體上漏洞百出、程序上嚴重違法的證據材料來指控李久明犯罪,其結果應該是,也隻能是導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久明無罪。但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了錯誤判決。因此,請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宣告李久明無罪。


  雖然沒有開庭審理,但經過8個多月的縝密調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證據不能「卡死」,案件難以辦成「鐵案」。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事實尚有不清楚之處」為由,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8月17日晚上,一位自稱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知情人士」的男子打來的匿名電話。在電話中,這名男子稱:唐山市公安局接到了一份從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發來的協查通報。通報上說,羈押在甌海區看守所的一名叫蔡新武的犯人供認,2002年7月12日淩晨,發生在冀東監獄家屬院某樓棟三樓一住宅的盜竊、殺人案是他所為,請予以查證。說完,電話就掛斷了。


  2004年1月6日,溫州市甌海區看守所收押了涉嫌搶劫、強奸、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蔡新武。在偵查人員的審訊下,蔡新武很快承認了自己就是此案凶手,並非常痛快地供認了犯罪過程。經查證,蔡新武供述的作案細節與偵查人員已經掌握的相關案件情況完全吻合。於是,案件迅速進入到起訴、審判等常規環節。


  某一天,看著電視上播放的警匪片,蔡新武喜好誇誇其談、經常吹牛的本性又顯露出來,他撇撇嘴不屑地說:「這人也太笨了!我過去收拾一個男人的時候,幾拳就把他打趴下了。然後從三樓光著腳丫子跳下來跑了。」獄偵幹警聽說後,想到蔡新武正是在遼寧服刑期間吹牛暴露了其在溫州作案的犯罪事實而被押解回溫州的,所以,他們非常重視該消息。果然,經過耐心細致地訊問、教育和感化,蔡新武供認:2002年7月11日,第二次從冀東監獄刑滿獲釋不久的他,為了迎接當天出獄的「獄友」,重回監獄附近。但因身無分文,當天晚上,已是慣盜的他進入監獄家屬院一居民家中行竊,沒想到隻偷著一把匕首而沒偷到一分錢。蔡新武不甘心空手而歸,淩晨時分,他又潛入家屬院另一棟樓三樓的一處居民家中,正欲行竊時,不料被主人發現,雙方發生了激烈搏鬥。後來,他用匕首將二人刺成重傷後跳下陽台逃跑。


  其實,早在兩個多月前的6月8日,甌海公安分局就已經將協查通報發給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請求唐山公安方面協助核查此案。6月10日,南堡公安分局的兩名幹警曾南下溫州,對蔡新武進行了提審。可結果卻是兩人悄悄地來,又悄悄地走。之後,唐山市公、檢、法三方組成的一個調查組再次悄然奔赴溫州,分別進入溫州的公、檢、法係統,提閱蔡新武的案卷材料。但是,由於蔡新武是在臨近法院宣判的最後時刻才供述出其2002年7月12日在河北省冀東監獄家屬院盜竊、殺人的犯罪事實,因此,無論是在溫州市檢察院的公訴材料中,還是在溫州市中級法院掌握的卷宗中,都沒有關於蔡新武在冀東監獄家屬院作案的任何記錄。一無所獲的調查組淺嚐而止,匆匆返回唐山。關於蔡新武究竟是不是兩年前發生在冀東監獄家屬院內那起凶殺案的凶手的調查也戛然而止,再也沒有了下文。


  然而,唐山市有關領導部門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告知他們有蔡新武這麼一號人物的存在——無論情況如何,至少應當知會一聲;又為什麼遲遲未將任何查證結果反饋給溫州方面——無論屬實與否,至少應當給個說法。難道在獲知真凶落網、真相大白後,騎虎難下的他們擔心自己的非法偵查行為暴露於眾,害怕承擔錯案責任並導致事業、前途受到牽連,於是幹脆將錯就錯,掩蓋事實,封鎖消息,試圖將這個「天大的秘密」瞞一時算一時,最好能拖到蔡新武被處以極刑,也就一切好辦了?


  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組長的專案組開始了正式的調查工作:他們一路人馬飛往溫州提審蔡新武,另一路人馬開赴唐山封存李久明一案的全部卷宗。不久,蔡新武2002年7月12日淩晨在冀東監獄家屬院仁愛樓8號樓307室入室盜竊、殺人的犯罪事實得到核實。


  2004年11月26日中午,河北省公安廳、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公安局及南堡分局的有關領導來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向被關押了整整866天的李久明宣布「無罪釋放」。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向他出具了《釋放證明書》,上面寫著:茲有李久明因涉嫌私自存放槍支和故意殺人罪,於2002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現因證據發生變化,無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經南堡公安分局決定,予以釋放。李久明終於走出了看守所,恢複了自由身。


  但故事至此還遠未結束。


  11月27日,李久明重獲自由的第二天,南堡公安分局局長張建業、副局長楊策軍、刑警大隊大隊長陸衛平等人,被停職接受審查。12月7日,一個由河北省、滄州市、河間市(縣級市)三級檢察機關組成的專案組進駐唐山,開始著手調查李久明這起冤錯案件相關辦案人員的錯案責任。12月15日,張建業、楊策軍和陸衛平等12人被專案組刑事拘留,並異地拘押至河北滄州。


  2005年1月23日至24日兩天間,河間市人民法院門口停滿了懸掛唐山牌照和公安牌照的車輛,包括張建業、楊策軍在內的7名幹警在李久明冤案中涉嫌刑訊逼供的案件在此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刑訊逼供案所涉及的人數之多、級別之高,全國罕見。


  由於涉案人員對自己犯罪行為的認識有所不同,所以法院將7名被告人分為兩撥,在兩天內分別進行審理。第一天接受庭審的是包括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陸衛平在內的4名幹警。在法庭上,他們身穿「黃馬甲」,對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誠懇,並當庭向李久明及其家人表示了真誠的道歉。然而,第二天的庭審卻激烈緊張很多。與前一天受審的4名幹警不同,南堡公安分局原局長張建業、原副局長楊策軍、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原大隊長聶榮東三人戴著手銬,身著便裝被帶上法庭。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聶榮東表示「完全接受」,承認自己犯有刑訊逼供罪,並當庭向李久明道歉。張建業雖承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但認為事實有些出入,對指控的部分事實予以否認。而楊策軍則完全否認了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他一再辯解說:「兩次審訊我都沒有參加,我沒有刑訊逼供。」但無論是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指認,還是參與刑訊逼供的另外6人(另案處理)的證言,無論是李久明的當庭陳述還是其他人證物證,均清楚無疑地證實楊策軍的確參與了對李久明的刑訊逼供。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楊策軍最終還是低下了頭。


  兩天的庭審中,李久明一直默默坐在法庭的後排,一言不發。但最後,他的一番陳述讓聽者無一不為之動容:「我與張建業、楊策軍等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可是,在辦案過程中,他們違法辦案,根本不聽我的辯解和忠告,為所欲為,一意孤行,不做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而是迷信口供,大搞刑訊逼供。正因為他們無視國法,隨意踐踏法律,所以今天受到審判。」


  事實充分說明:法律是公正的,縱然公正有時候會遲遲而至。2005年5月,河間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南堡公安分局原局長張建業、原副局長楊策軍因犯刑訊逼供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市刑警支隊一大隊原大隊長聶榮東、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陸衛平等另外5名涉案民警同時被判犯有刑訊逼供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按照這一規定,偵查人員應該客觀全面地進行證據調查,既要收集能夠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也有收集能夠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然而,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很容易就案件事實或作案人形成一定的看法。這些看法的形成,可能是基於對現場情況和相關案情的分析判斷,也可能是基於接觸嫌疑人時的感覺和印象。偵查人員「有看法」,這是無可厚非的,甚至是辦案所需要的,因為這些看法可以為製定偵查方案和確定偵查方向的提供思路。


  但是,如果偵查人員受這種看法的綁架而進行封閉思維或單向思維,按照「一條道走到黑」的模式去調查取證,那就會步入偵查的誤區。在現實中,一些偵查人員為追求破案效果,在確定嫌疑人之後就不再去收集能夠證明該嫌疑人無罪的證據,甚至對已經發現的無罪證據也采取忽視甚至隱瞞的做法。於是,無罪證據就成為偵查人員調查取證的「盲區」,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見而不視。例如,在我們的「刑事錯案」課題組收集的137起錯案中,幾乎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可以看到這種因先入為主而片面取證的情況。由於偵查人員主觀地認為抓到的嫌疑人就是實施該犯罪行為的人,所以就隻去收集能夠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不去收集能夠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甚至對於已經發現或者由嫌疑人提供的無罪證據也有意無意地忽視了。[8]於是,偵查人員提交的證據就成為「清一色」的有罪證據。


  在人類社會的司法曆史中,刑訊逼供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到了現代文明社會,刑訊逼供仍然屢見不鮮。雖然在一些法治發達國家中,以肉體折磨為特征的「硬刑訊」已不多見,但是以精神折磨為內容的「軟刑訊」仍時有所聞。近年來,隨著我國一批重大冤案的披露,刑訊逼供問題越來越受到國人的關注。然而,刑訊逼供似乎具有超強的生命力,臭名昭著卻屢禁不止,聲名狼藉卻潛藏生機。


  李久明在《控告書》中寫道:第一次對我刑訊逼供時,南堡分局局長張建業對我說,案子是你做的,鐵證如山,不說就讓你脫三層皮,別想活著出去。副局長楊策軍說:你不說就整死你。……他們將電線係在我的腳趾、手指上實施電刑。我喊冤枉,他們就用布堵住我的嘴,並說要電我的下身。……在這7天8夜裏,張建業、楊策軍等人每次都是酒後刑訊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涼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機燒、打耳光等。他們買來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兌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裏;把水瓶放在頭上讓我頂著,掉下來就灌涼水。一次,他們往我肚子裏灌了一箱礦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我國《刑事訴訟法》早就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是偵查人員為何會一次次步入刑訊逼供的誤區?根據我們的實證研究,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片面的執法觀念。受片面強調社會公共利益的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我國的刑事司法一直偏重於打擊犯罪的需要,而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重視不夠。於是,目的的正當性就遮蔽了手段的不正當性,打擊犯罪的正當性弱化了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時的罪惡感。


  第二,陳舊的思維習慣。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理論長期排斥甚至否定無罪推定原則,所以一些偵查人員習慣於「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既然是偵查犯罪,就要先推定嫌疑人有罪,否則就別去偵查了。於是,一些偵查人員習慣於把抓到的嫌疑人視為「壞人」,並且認為壞人一般都不會輕易承認自己的罪行,所以隻能采用「特殊手段」才能讓其低頭認罪。「包青天」斷案時也會說:不用大刑,焉得實供!


  第三,不良的行為環境。許多偵查人員在當上警察之前從來沒有打過人,許多偵查人員在工作之外也從來沒有打過人,他們是在特定的工作環境中逐漸養成打人「習慣」的。一些剛剛走出校門的學生進入這樣的工作環境之後會感覺很不適應,但是在「師傅帶徒弟」的工作模式下很快就「入鄉隨俗」了。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中,有效的刑訊行為會獲得鼓勵,如同事的欽佩、領導的讚許、單位的嘉獎等。於是,刑訊逼供就像「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當然,警察的行為環境也有地域差異,有些地方比較文明,有些地方比較野蠻。


  第四,低下的偵查能力。近年來發現的冤案多發生於20世紀的八九十年代。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從實踐經驗來說,當時中國的犯罪偵查都處於較低的發展水平,特別是在那些偏遠落後的地區。按照有關規定,故意殺人和強奸等重大刑事案件由區縣級公安局立案偵查。有些偏遠地區發生此類重大刑案時,當地的偵查人員都沒有查辦經驗,隻能是「邊幹邊學」。另外,這些地區的偵查資源十分有限,偵查技術與偵查手段很少,詢問和訊問就是偵查的基本方法。在偵查能力不高的情況下,通過訊問獲取嫌疑人口供就成為破案的「捷徑」。與其他偵查方法相比,刑訊逼供的成本低且收益大。於是,一些偵查人員就甘冒違法風險去「撬開嫌疑人的嘴巴」。特別是當偵查人員承受破案壓力而且面臨困境的時候,對已經抓獲的嫌疑人刑訊逼供就成為不二的選擇。


  第五,乏力的監督機製。行為需要約束,權力需要製約,行使權力的行為特別需要監督。刑訊逼供一般都發生於偵查權力的行使過程中,而這恰恰是刑事訴訟中監督較為乏力的環節。由於我國沒有實行偵查行為的司法審查製度,所以法官對於偵查階段的違法行為很難監督。雖然檢察機關享有《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法律監督權,而且可以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但是受強調配合的工作習慣的影響,檢察人員往往把批捕視為配合偵查工作的一道程序。


  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時,由於偵查已然終結,檢察機關再想監督也就難見實效了。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可以在場,這就使律師得以對偵查行為發揮監督製約的作用,但是在我國,這項監督機製長期處於空白狀態。[12]於是,偵查機關的內部監督就成為監督審訊行為的基本方式,但是在偵查破案成為公安機關組織壓力的情勢下,這種帶有「自我監督」性質的行為監督模式很難發揮遏製刑訊逼供的實效。


  第六,空泛的證據規則。如前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早就規定「嚴禁刑訊逼供」,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這些規定不夠具體明確,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在許多冤案中,被告人都曾經在法庭上聲稱被刑訊逼供並推翻了原來在偵查階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但是法官並未排除那些審前供述,依然結合其他證據對有罪供述予以采信。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3],其中之一就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夠具體明確。在以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為對象的關於刑事錯案的問卷調查中,55%的調查對象認為「法律規定不明確」是導致刑事錯案的主要原因,排在9個原因選項中的第2位。[14]這裏所說的「法律規定不明確」,既包括實體法規則不明確,也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明確。


  第七,失效的刑罰威懾。刑罰能夠對潛在犯罪人發揮威懾作用,但是刑罰的威懾力依賴於偵查的效率。如果某種犯罪行為被查處的概率很低,那麼相關的刑罰就會變成「稻草人」。一般犯罪如此,刑訊逼供亦然。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刑訊逼供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在實踐中,這類案件多因取證難而處罰難。一方面,刑訊逼供的受害人多處於失去自由和孤立無援的境地,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取證,當事後具有取證能力時又因時過境遷而難以拿到充分的證據。另一方面,檢察官或法官的調查往往由於當事人和知情人多為警察而困難重重。檢察機關的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在查辦刑訊逼供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遭遇各種抵製、說情、施壓、拆台的狀況。辦案工作「隻開花不結果」或「輕描淡寫從輕發落」等情況絕非罕見。例如,在杜培武冤案中,隻有兩名警察被法院判以刑訊逼供罪,且僅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和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


  綜上,刑訊逼供是我國刑事司法中生成冤案的一個主要誤區,幾乎所有冤錯案件的背後都可以看到刑訊逼供的魅影。由於刑訊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交叉作用的,所以遏止刑訊逼供是一項「係統工程」,包括轉變執法觀念和思維習慣、改進行為環境和偵查能力、完善法律製度和證據規則等。


  摘錄


  何家弘《遲到的正義:影響中國司法的十大冤案》肆 李久明案非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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