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在美國大城洛杉磯市,有一年僅五十出頭之男子,卻淪為遊民,並且以外來之人,故時遭已棲止此地甚久之其他遊民所驅趕、凌辱,幾至難以在此棲身。
說明:此人在故鄉中,原本是一位尚稱勤奮篤實之小商家,在營生過程中雖難免週轉不靈,或有些微欠債,但是都能刻苦節約自己,一定還清欠款。因此尚博鄉鄰、親朋好友之讚許,營商亦因此頗稱順利,小有積蓄。
在商場上,因有接觸甚多偶需大筆款項,一時又難得湊集款項,乃有類似互助會之方式在商場上風行成立。因此其人以風評佳又篤實、具財力,因而甚多人樂意參加其所發起之互助會,其人亦不負眾望,熱忱圓滿完成每一會期。
孰料美國經濟,曾因金融風暴而一蹶不振,其生意及協力廠商俱皆受累,接連虧損,致其無力再繼續經營。且手上亦有多起互助會需完成,並且其中有一案尚屬鉅額款項。至此,其人乃不顧早前之篤實,及欠債必還之認知,決定一走了之。
若僅如此,其罪過尚輕,卻在欲遠走之前,能收之會款、貨款,甚至親朋好友能借則借、能騙則騙,搜集大筆錢財一走了之,來到此一大城市。其家鄉受害之人甚多,有者更因此拖累,乃致急病拖磨在床。
但是其人在大城市中,身懷鉅款,起初尚戰戰兢兢思欲東山再起,努力尋找商機,可是,覆巢之下豈有完卵?經濟蕭條之時,甚難有所作為,因而乃流連於酒吧等聲色場所,所攜鉅款,即在此間花費殆盡,而淪為遊民。
註解:此一事例,乍看乃為理所當然,實則仍是現世報律例之結果。以其原本尚稱善良篤實之人,在面對真正困難之時,縱然無力翻身,至少可以不要再害人,累及無辜。及至詐得鉅款,更不應以此昧心之款項,作為自身之享樂。故淪為遊民,並且猶要受到同是遊民之欺辱。
遠離故鄉,身在異地,孤單一人猶受迫害,即是現世償還造惡之業報!甚願眾生閱此事例,能知惕勵,謹慎作為。自身力有不逮,亦切莫惡向膽邊生,作出貽禍、拖累無辜之事;只要不犯惡孽,一時失意仍有翻身之契機,一旦造惡,則屬自斷再生之機運!
現世報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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