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生短命為何因?前世宰殺眾生身。」
經文明白告訴世人,凡諸生命體都有其生存權利,任誰也不能剝奪其生存權利,眾生的生命皆隨業而來到這世間,雖各有其必需相應果報,但這果報是合和前業形成自然之承受,非是另有侵犯其生命生存。奈世人時因貪慾的造作,進而殘害侵犯眾生靈生命的生存,這等造作斷其應有生存權利,自當造的因反蝕自身的壽命。
實例闡述:嘉義地區有一少年姓名鄭○宏,在十六歲就橫禍枉死,亦死狀甚是悽慘。然鄭氏何以如此短命,禍源之因,乃其前世所造罪業延致今生承受果報橫劫。
鄭姓少年前世乃湖南人氏,自小就常虐害生畜取樂,又長大捕殺生靈販賣魚類,在短短十年中殺害有六千餘尾,亦山中設陷阱捕殺生靈也有柒百餘隻,更造下殘忍殺害生靈因果,原因為與鄰居爭執心生不悅挾怨報復,暗中下藥毒殺鄰居所飼雞鴨豬隻,手段殘忍。另在捕捉生靈販賣期間凡在山上洞穴捕不到生靈就生氣,將洞穴封死,使其生靈枉死穴中。中年時期因貪口慾四處捕捉珍禽異獸進補,殘害生靈難予計算,鄭氏前世雖有晚年知悔積福,就因尚有懺悔積福,故今生尚能投生男身,但少年今生不知珍惜,叛逆忤逆父母,惡言傷害父母,故在未知珍惜,又增添不孝,因此業滿相應前世因果橫劫枉死。
世人都懂珍惜自己生命亦怕死,試想眾生靈何又不相同之,生命來到這世間必有其依尋自然,生或死絕非是人們可去強害取其生命斷其生存權利,是以要明白斷生命之權利相對因果必反撲自身。
摘錄自三世因果傳記-經章十八:「今生短命為何因?前世宰殺眾生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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