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一八八二年,紐約,帕爾默因下毒謀殺祖父被捕入獄。
當時,法學界對他最大的爭執卻不在他的謀殺行為上,而聚焦到他的繼承權上。
在被殺之前,祖父曾經遇到一個心儀的女郎,老人家晚年遭遇桃花運全家人都感到高興,只有帕爾默除外。
帕爾默擔心祖父和心儀的女郎結婚,那樣的話,他很有可能將留給自己的鉅額遺產分給女郎,甚至全部都給女郎。在利益的驅動下,帕爾默終於狠下心來,在祖父的飲食中加了劇毒。
很快東窗事發,帕爾默被法庭判處監禁。
這樣一來,難題就來了:做出這樣行為的帕爾默,是不是還有繼承權呢?法官一時之間也難以做出抉擇。
帕爾默的姑姑們說:「既然帕爾默殺害了祖父,就不應該再有繼承權。」
帕爾默的律師辯稱說:「遺囑是帕爾默的祖父死前訂下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在這份遺囑中,帕爾默被認為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那麼就應該繼按照遺囑條文來。更何況,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殺害繼承人就不能繼承遺產的明文規定,如果法官一意孤行,將帕爾默的繼承權取消,那麼他就是漠視法律,擅自以自己的道德標準來修改法律。」
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之一格雷法官支持帕爾默律師的看法,他認為,如果帕爾默的祖父早知道自己會被孫子殺死,可能會修改遺囑;也可能他太愛孫子,即使知道自己會死在他的手中,還是願意把遺產給孫子。既然法庭的建立是在法律基礎之上的,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按照遺囑法來審判這個案子。
另一個負責本案的法官厄爾不同意這樣的看法,他對眾人說:「法律的規範有兩個,根據程序性規範判定,帕爾默應該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從實體性規範出發,帕爾默就不可能再繼承遺產。換句話說,我們不應該盯著死的法律條文不放,而是應該去體會立法者的意願。難道立法者希望一個殺人犯去繼承遺產嗎?如果人人得以效仿,那麼這個社會還有穩定可言嗎?」
厄爾法官最後又引用了一個古老的法律原則佐證自己的觀點——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利。他的觀點得到四位法官的認同,而格雷法官的觀點只得到一位法官的認同。
最後,帕爾默被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剝奪繼承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