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韋禮安法官在清晨邁進辦公室時,發現辦公桌上有一封信,看完全文之後不禁哭笑不得,但這封信卻讓他改變對刑法的觀點,在之後的立法中提出了「罪刑相適中」的理念。
這封信是這樣寫的——
尊敬的法官大人:
冒味寫信給您,是想對現行的刑法條例提出自己的一點意見。您制訂的法律中,規定官員受賄有罪的起刑點是一千金,偷竊罪的起刑點是五百金。我想對這個問題提出我的觀點,我不認為受賄罪的起刑點應該高於偷竊罪。
首先,從這兩個犯罪行為的勞動成本和勞動量來說,我們偷竊者需要翻牆、開鎖、入室,還要在不影響主人的前提下小心翼翼地操作,心理壓力極大。如果一旦被發現了,我們還要以百米賽跑的速度逃跑,勞動量也是非常大的。而那些貪官呢,只要在辦公室裡喝喝茶就能得到高額的回報,如果我們每個月要吃五十斤的糧食,他們也只要五斤就夠了吧!
其次,他們是精神貴族,我們呢,在精神上完全沒有地位可言。他們被高額回報養得精神放鬆,身體健康,而我們由於工作壓力問題,幾乎在精神上抬不起頭來,即便我們是自找的,但他們精神狀態也太讓人不滿了點。
他們為了放鬆有聚會,我們也有。但在他們的聚會上,有聽眾,有漂亮姑娘助興,還有連綿不絕的掌聲增加他們的精神享受。就我所知的,我們的市長一面跟我們說著反貪腐的重要性及市政府對於反貪腐採取的措施,另一面背地裡等著他接受的賄賂車輛已經在他家門口等著了。
第三,從長遠角度來講,我們沒有保險,他們卻有維持一生的保險,重點是我們偷竊可能影響到了一個人,他們卻影響到了一群人。
從上述三點來看,他們的工作低投入高回報,對國家影響這麼巨大,而一旦被發現,受到的懲罰只是我們的兩倍,是不是有點太便宜了。
感謝您耐心讀完這封信,祝您工作順利。
一個不敢具名的小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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