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災難之共業

  災難之義,在此並非止於個人所遭受禍事,乃指廣泛多人因同一事件而遭受禍害傷亡。

  可以從素昧平生之陌生人,或同處一室,或一個空間,因同一事件而有傷亡,有別於個人各自之事件,謂之災難。亦由此可以推論:此一災難是由共業所牽引,才會在此業緣成熟之際,牽引許多陌生、互不相識之人來到同一地點,不論是車、船等空間;尤其此一災難形成後,所殺傷之範圍,不止於死亡者,不止於受傷者,猶要包含此一事件的死亡者,其所遺下之生者、眷屬所必須面對之傷創悲慟,以及此一災害發生點所造成地方的災害。譬如賴此維生之人們,往後生計遭受影響,甚至無以為繼,更形貧困等。一切影響所及,均屬共業之內,故此一共業,當必相當龐大而繁複。

  吾舉例加以闡述(吾雖為舉例,但並不因此對罹難者有所指摘,或為冒瀆,僅為闡述因果理論,此次罹難者當亦沐受恩澤。)譬喻數年前大海嘯,造成傷亡數字觸目驚心,但許多人卻能在災難中得到生機救援,但也有許多人雖未傷亡,但賴以生計之行業卻無以為繼。所以,此次罹難者有其一樁共業,乃係殺業!各個來自不同地區的人們,以累世所造殺業,再歷經輪迴、業緣成熟之際,無法一一討報,乃形成一個共業的災難,將此惡業了結。

  當然,從事件中即可看出各個報業會有些許差異。首先,罹難者當然是在劫難逃,受傷者若至不治,當與罹難者同,若僅受傷而得機救援,得出生天,則屬其個人累世善緣亦於此時成熟,乃得貴人救助;或得警訊早一步逃出險境,最後是生命、身體悉皆毫髮無傷,但財物卻損失不貲。以上情形即是在此一共業中,其種業輕重以及其在惡業成熟同時,善業亦成熟,並且有者尚屬雖是共業中人,但卻是善業者,將在此一災難中反得福報。

  譬如有一大群人出海,或在河湖中毒魚、電魚,其中有人初始尚以為樂,但警覺而懺悔,並可以勸同行人不要續造惡業,那麼,他可能在此一共業之中,僅些許受傷害,但在後續中卻反而可能因重建或補償以及相關救助事宜,而有從中得益之機。

  綜合上述,災難之發生,必定是由各個人等惡業積重,輪迴業緣成熟,乃至牽引其間,形成同一災害之在劫者。

摘錄自
因果命程定論-第十章 災難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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