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奸商

  從前,有一家布店的老闆,一直用一把比正規的尺要短一點點的木尺賣布。

  有一天,他突然良心發現,決定做個正經商人,把那把短木尺換了,可是他卻又想看看到底別的布店是如何經營的。

  於是,他來到另外一個布店裡,趁對方生意忙亂時,用自己所帶的一根小帶子偷偷量了一下那店裡的木尺。

  當他回家用標準尺一量的時候,發現別家的尺竟然比自家的尺還要短幾毫。

  他想,我至少比那家店要好一些,我又何必過意不去呢?

  於是,他又收回了自己的良心,依然用著原來的那把短木尺賣布了。

※ ※ ※

  古有云:「無商不奸」,此句廣泛影射從事商業之人,其用心必在圖利;利益當頭自然只顧自己,不顧他人死活。但是,直至今日,商業行為,是經濟脈動的一大重要因素,並且,更因物質慾望之提昇,利益掩蓋道德良心,今時尤甚往昔。商人之競爭,在自然生態中,比諸弱肉強食更為可怕。因為,人心若只存在利益,則一切親情、友情、愛情、恩情,俱皆化為烏有,只剩下用盡心機,攫取財利。商者,很廣泛,所以,甚難規範屬於哪個條例來處罰。並且營商之道,若不心思擅巧,很容易被市場機制所淘汰。所以,為商奸巧,實亦非過。但,若有不法之行為,如現今之仿冒、盜版、偷工減料等等,悉皆在奸商之罰則中。

  凡起心動念,擬欲從事不法之商業行為,即削一祿,可以每起一念,即削一祿。

  凡已實質從事此一不法行為,即削一福。可以每一不同之從業,而每次削除一福。

  凡在商者,煽惑或矇騙,使貪小利者上當,或無知者上當,則削三福三祿。若僅起心動念,未付諸實行,但已先告知他人,而由他人取代而行,則需負起教唆之過,乃削一祿,一人一祿往上類推。

  凡在商者,故意囤積哄抬物價者,則以每五日為一單位,削除一祿,直至其釋出所囤積之物品為止。

  凡在商者,有以商業行為而為害民生,甚至國家者,即削三福,可以削除至改過為止。

  凡有在商者,原本奸惡,但受勸化改過向善,有司鑒其真心,即將罰則勾除,並酌情復其福祿之運。

  商業行為,攸關民生,亦與國家安定有關。故特闡明此例,以警醒世人。有,則速改!庶免福祿削除,悔之不及。

摘錄自
玉律規箴-第十八章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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