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20日,在撤市設區之前,蕭山市召開「兩會」。「兩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簡稱,是老百姓非常熟悉且關注的會議。由於「兩會」對於政府和公民的重要意義,會議期間的安全穩定自然是所有公安武警系統的首要工作,蕭山市公安局有關領導,在「兩會」召開前的安保工作籌備會議上,強調蕭山各片民警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維護「兩會」的順利召開和代表們的安全。
當天,民警們嚴正以待,對可能發生的「兩會」突發事件打起了十二分精神。會場秩序井然,一切都似乎在掌控之中,然而下午蕭山市公安局接到了報案,稱在蕭山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機耕路邊發現一具女屍。因處於「兩會」的敏感時期,接到報案的民警迅速將這個事件報給了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局領導聞訊後,迅速調動警力趕赴現場。
到現場後發現,死者的頭部、面部及頸部均有明顯的傷痕,蕭山市公安局的法醫等現場勘察人員也趕到了現場,經過屍體外表檢驗,法醫初步判斷死者因頭、面部及頸部遭受鈍性暴力作用而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雖然現場沒有發現什麼可疑線索,作案工具等物證也無法找到,不過警方可以初步排除死者自殺的可能性,判斷是一起凶殺案。
不久,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40公裏外蕭山城北水泥廠東側圍牆邊找到了一輛出租車,與死者丈夫徐國忠描述的特征一致,而且車上的證件也表明是徐曼林的出租車。車內有兩塊石頭,駕駛室與副駕之間的手刹附近,有血跡;出租車左前擋風玻璃開裂,右前保險杠和大燈破碎。徐國忠所言的金戒指、金耳環、現金都沒有找到。忙乎兩天都無所獲的辦案人員看到出租車上如此多的證據線索,如獲至寶,非常認真小心地提取了血跡和遺留下來的指紋證據,從車內及車引擎蓋上提取到10餘處指紋。
據此,警方已基本判定這是一起劫殺案,凶手在上車劫財時,遭到被害人的反抗,並采用扼頸及石塊猛擊頭部等手段,致徐死亡,並將屍體棄於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機耕路邊,駕車逃離事故現場,開至城北水泥廠東側圍牆邊後下車逃走。
雖然在出租車上收集了許多證據,但是現有的證據無法破案,偵查工作仍然處在瓶頸期,因為在當時沒有基因或者指紋庫的條件下,缺少犯罪嫌疑人與現場遺留的血跡和指紋的配對,從而無法鎖定犯罪人。即使是今天的大陸地區,在指紋數據庫還沒有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想單單依靠現場遺留下的指紋和血跡進行破案也是困難的。於是,蕭山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只能繼續尋覓和等待嫌疑人的落網。
破案面臨的這些難題是符合刑事司法規律的,但是由於案件發生在敏感的兩會期間,市委領導對此相當重視,督促公安機關盡快破案。當時在蕭山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社會綜合治理座談會的一位副市長對公安局負責人說:「目前的形勢是十分嚴峻的,任務是十分繁重的。」領導的「督促」,加之媒體的高度關注,如《蕭山日報》對此案進行了頗具規模的跟蹤報道,辦案人員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
除了來自上級領導和媒體的壓力外,警方肩上還有「命案必破」的壓力。學理上看,「命案」並不是一個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術語,而是泛指有人被殺死的刑事案件。刑事司法對命案的偵破特別重視,在我國,一個案件是否重大,是否需要集各方資源偵破案件的一個重要標準便是命案。換言之,如果有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司法機關會將更多的司法資源分配在這個案件中,而且這個案件是必須被快速偵破的。
比如,「文化大革命」後領導政法工作的彭真同誌對於命案一類的刑事案件確立了今日依然奉行的「重重輕輕」的刑事政策:「對於凶殺、強奸、搶劫、放火、爆炸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現行刑事犯,目前應該繼續依法從重、從快處理」;「對他們的放縱、寬大就是對人民的殘忍。現在群眾對治安情況已很不滿,不從重、從快判處就會脫離群眾,對國家對人民不利」。[1]發生在「兩會」特殊時期的蕭山命案便面臨著「命案必破」這種「潛規則」的壓力。
對於「命案必破」,從為了激發廣大民警偵破命案積極性的角度出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命案必破」目標的提出不僅違背認識論的基本原理,脫離客觀實際,而且很可能造成嚴重的負面後果。尤其是在當今這個躁動不安、盛行一哄而上的年代,其可能引起的「未預期的後果」極為值得我們警惕,而這一點恰恰是公安部門在追求「命案必破」目標過程中可能忽略的。
各種壓力齊聚下,蕭山市公安局局長和其他領導召開了全局動員會議,將偵破此案作為該局的首要任務。但是,徐曼林命案的調查卻一直陷入僵局,據徐國忠回憶,蕭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一民警,在案發半個月內曾不下3次到家中走訪,但一直不見進展。或許是為了緩解壓力,快速偵破案件,蕭山市公安局展開了嚴打整治鬥爭,據《蕭山日報》報道,徐曼林案後,蕭山市開始了長達2個半月的春季嚴打整治鬥爭。
由於蕭山公安局開展的這次嚴打活動,截至1995年5月18日,先後收容審查了「違法犯罪分子130名」。1995年6月,蕭山召開夏季治安工作會議,蕭山市公安局強調,「對車匪路霸、搶劫、重特大盜竊案件要加大破案力度,快偵快破」。對於有關部門連續打出的重拳,《蕭山日報》作了「沉重打擊了刑事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的評價。但是,3.20命案仍未告破,該市相關部門人員的重壓仍未消減,不料,蕭山再發出租車劫殺命案。
「嚴打」期剛過的8月12日晚,蕭山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坎山鎮清風加油站東側路段停靠的一輛出租車內發現一具男屍。經公安機關確認,被害者為出租車司機陳京強。經鑒定,陳京強是被他人卡頸、勒頸及銳器刺傷腹部導致肝破裂,引起窒息和大失血死亡,就現場勘驗結果來看,警方基本確定被害人是被劫殺的,警方現場提取到至少18枚指掌紋。由於作案手段以及被害人的特征與3.20命案有相似之處,因此,警方不排除兩起案件是由同一(夥)人所為。
雖然當時社會的惡性事件沒有如今那麼頻繁,社會矛盾沒有現今如此緊張,媒體也沒有今天那麼「活躍」。但是在小小的蕭山市,短短一年時間,發生了兩起出租車司機被殺的嚴重刑事案件,特別是經過幾個月嚴打工作後再發生一起如此相似的惡性事件,而且徐曼林案長達五個月毫無突破。此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這讓蕭山市公安局再次成為輿論焦點,關於蕭山市公安局工作不力的各種報道蜂擁而至。
如《蕭山日報》報道,蕭山政法機關在過去的一年(即1994年)一直致力於嚴打犯罪,先後在城鄉召開過6次公開宣判大會,執行死刑人數也是1983年嚴打以來最多的一年,嚴刑峻法,並未遏製犯罪。連續發生的命案直接拷問甚至否定政法機關的工作。總之,所有這些是這座城市的公安部門沒有經曆過的,公安機關此時面臨的壓力,可想而知。
陳京強案件的發生使得蕭山市公安局的公安幹警們一直高度戒備,更讓他們無奈的是日夜收集證據卻往往無功而返。因為對於這兩個案子的偵查工作,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是極為短缺的,根本無法鎖定任何嫌疑人,更別提迅速將犯罪者依法懲治。當時蕭山市公安局的每一位公安幹警都有一個心願,那就是案件馬上偵破,壓在肩上快一年的擔子瞬間消失。但是現實卻是無奈的,蕭山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於是在陳京強遇害後3天,在報紙上刊載了一則聲明,希望知情者能提供線索。
聲明中提及:這台出租車從紹興柯橋載兩乘客去蕭山,後司機死於車中;目擊者稱,兩嫌疑犯為男性,其中一人著淡藍色長袖襯衫,背一黑色牛筋包。
時間又過去了一個多月,案件的偵查工作一直找不到突破口,但是這種僵局因為一個少年的作案而被打破了。
10月5日傍晚,18歲的少年田孝平站在離家不遠的公路邊,一輛駛過的東風牌貨車成了他的獵物,他以搭乘為由攔下貨車,後用車上的螺絲刀和鐵棍對貨車上的司機進行威脅,劫得了現金195元。不過他被現場執勤的交警當場抓獲,並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這起現場抓獲的案子引起了蕭山公安局領導的高度關注,不過並不是這起簡單的案件本身,而是因為田孝平的作案手段和之前兩期出租車司機劫殺案有一定相似之處。因此,「做夢」都盼著的偵破線索似乎已經出現在眼前,辦案人員將田孝平作為兩起出租車劫殺案的嫌疑人進行偵查。然而,讓他們再次夢碎的是田孝平的指紋和現場遺留下來具有比對條件的10枚皆不吻合,而且石頭上的血跡也不匹配。辦案人員唯有將這個「壞消息」報告給局領導。
公安局領導集合專案組及局裏有經驗的辦案人員一起開專門會議,議題主要是對田孝平是否為本案真凶展開討論,有個別發言表示隻要指紋不匹配基本可以否認田孝平作案的可能性。但是,大部分的觀點認為不能因為指紋不符合就否定田孝平作案的可能性,主要因為:第一,田孝平在10月份的作案與前兩個劫殺案的手段有類似之處,在高壓嚴打後仍敢如此作為的人是兩個劫殺案的最大嫌疑人;第二,指紋技術並不是很成熟,而且不排除現場遺留下的證據是案發後有人潛入出租車上遺留下來的。
這裏不得不提的是當時的指紋證據采納技術,據蕭山警方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如今指紋辦案已非常先進,數據全國聯網,隻要一掃描幾乎就能保證精確無誤。但是在18年前,指紋辦案還剛剛興起,不僅不能全國聯網,而且也沒有識別儀器。「那時候采集到指紋全憑專家肉眼判斷。」這名知情人士說,當年現場采集到嫌犯指紋後,警方會先劃出區域內可疑的一大片人員進行指紋比對,層層篩查,再請來全國的多位指紋專家,一個個用肉眼判斷,最後由幾位專家舉手表決,才能初步找出可疑人員。
因此,田孝平的指紋縱使不符,但是警方仍然將田孝平作為頭號嫌疑人進行調查。目標明確後,需要從口供進行突破。在幾次訊問後,非常「順利」的,田孝平從最初的矢口否認到認罪伏法。但是,警方「明白」田孝平並不是一個人作案,因此繼續積極地偵破案件。
正當警方努力從田孝平身上挖掘和突破證據之時,由於一名女子的舉報,其他嫌疑人也「落網」了。
在報紙刊登提供線索聲明後的第三個月,即11月15日,蕭山市公安局接到了一條檢舉「報複殺人案」的線索,線索內容是「三個男子收了別人18000元錢,用刀殺了一名開車的男司機。三名行凶的男子,分別是住在蕭山小南門的陳建陽、阿東、建平」,由於和陳京強案的情況高度吻合,蕭山市公安局警方迅速派人對該線索的舉報者進行調查,檢舉者名為朱麗麗,因組織賣淫而被收容審查在杭州市三堡收容審查站。警方見到朱麗麗後,詳細詢問了相關情況,朱麗麗在當面詢問的供述內容沒有太多變化。
但是有一個細節不能忽視,即朱麗麗檢舉內容並非自己親眼所見,而是從一名為鄭娟美的女子處聽說的,但是朱麗麗稱自己和鄭娟美只是點頭之交,不知道鄭娟美的聯系方式等信息。為了確定線索的真實性,警方展開對鄭娟美的調查,但是一直未能找到。盡管如此,由於朱麗麗的供述內容和案件內容大致吻合,而且破案心切,警方遂決定先按照檢舉提供的線索展開偵查。
11月28日,最先鎖定並抓捕的是蕭山歡潭鄉籍青年陳建陽,差不多同一天,歡潭鄉名字帶「建」、「平」、「東」的男性青年,紛紛被警方帶走,總共有17人。在排查訊問後,其中大多數被釋放,不過其中3個與陳建陽有接觸,而且以前有案底的男子被收容審查,他們分別是21歲的小飯店老板田偉冬,20歲的農民朱又平,19歲的水電工人王建平。鎖定這四名嫌疑人後,警方同樣對他們進行指紋和血跡鑒定,和田孝平的情況一樣,指紋和血跡均不相符,但是四人同樣沒有因此被排除嫌疑,因為半年多來,在線索和證據上一直如饑似渴的辦案人員是不會輕易放棄這最後的救命稻草。
司法人員就像在沙漠中前行的駱駝,前方仍是漫漫黃沙,已經饑腸轆轆的他們還忍受著各種鞭斥加速前行。此時,突然掉下的這顆稻草,他們自然是想盡辦法將其消化,只是他們不曾想到的是掉下來的稻草很可能不是救命的,而是讓自己不堪重負的最後壓力。
由於物證缺失,而且田孝平從無罪供述到認罪伏法的「成功經驗」告訴辦案人員,突破口只能是口供。意料之中的是四人起初都堅決否認,不過辦案人員此時已經「內心確信」四人是犯罪人了,四人所有的喊冤在辦案人員看來無非只是狡辯。於是,辦案人員故技重施,相信隻要不斷訊問便能夠讓四人的防線垮掉。果然,一個月下來,除田偉冬外的其他三名嫌疑人都招供了。
加上田孝平已有四人認罪伏法了,而且四人供述的內容高度一致,能夠互相印證,這些口供成果可以「充分證明」辦案人員在訊問工作上的付出。盡管如此,根據證明標準,只有口供的證據鏈是不完整的,確切地說是十分短缺。因此,公安機關並沒有提前申請批準逮捕幾名犯罪嫌疑人,而是繼續收容審查。
正當辦案人員百般無奈之時,第二個插曲發生了。1996年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第二次「嚴打」活動,在講述這個插曲前,有必要簡要分析我國的「嚴打」政策。「嚴打」是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簡稱,作為政策施行始於1983年。「嚴打」政策乃是特定曆史背景下的產物,特定曆史條件下的政策自有其特定的內涵,其施行的效果也必然與當時的環境相契合。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的工作重點開始從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政治環境也因之變得寬鬆。但由於過去幾十年在各種政治運動中所積累的各種社會矛盾並未得到及時緩解,這些鬱結的矛盾隨著政治控製的減弱開始以各種社會問題表現出來。20世紀80年代初出現的第四次犯罪高峰就是這諸多社會問題中最嚴峻的一種。[2]大量的殺人、搶劫、強奸、盜竊等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剛剛進行的改革開放進程受到了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的這種不正常的狀況,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關注。
自1983年以來,我國開展多次「嚴打」鬥爭。不可否認,政法機關的快速出擊和嚴厲懲治給犯罪分子以沉重的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得到一定的遏製。但是,「嚴打」中所暴露的問題也是明顯的。有學者總結了實踐中「嚴打」的幾個錯誤傾向:
第一,「嚴打」就是對所有犯罪分子均一律予以嚴懲。
第二,「嚴打」嚴一陣,「嚴打」過後鬆一陣,就「嚴打」論「嚴打」的思想。
第三,「嚴打」就是拔高刑度,重懲罪犯。
第四,衡量「嚴打」成就的標準是「抓得多,判得重」。
第五,「嚴打」過程中,「工作可以粗一些,程序可以鬆一些」。
[3]其中,第五個問題是最容易引發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的,因為這種錯誤傾向認為既然是「嚴打」,工作就不能做得過細,程序就不可能把得太嚴,否則,怎麼體現「從重從快」呢?在他們看來,似乎抓對抓錯無所謂,對罪犯判刑多兩年、少兩年也無關痛癢。因此搞突擊辦案,盡量簡化訴訟程序,對一些案件在事實、證據上的存疑之處,不認真細致地去查證和核實,而是片面追求結案率和辦案速度,這勢必影響辦案的質量和效果。總之,所謂的程序要求和其他相關正當標準在「嚴打」這種運動下都是蒼白無力的。
因此,兩個劫殺案一直作為蕭山市政法機關重點偵破對象,有了「嚴打」的政策支持,在各方的協調努力下,檢察院於同年9月28日批準了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在當時的環境下,公安機關面對的壓力以及偵查的艱辛肯定不可能讓五名犯罪嫌疑人這麼順利回家;而檢察機關在政法委和上級的壓力下,借著「嚴打」以及廢除收容教養的「東風」,批準逮捕五名犯罪嫌疑人實屬無奈之舉。至此,被收容審查近10個月的陳建陽等5人,於同一天被正式轉為逮捕,羈押於蕭山市看守所。當時田孝平19歲,王建平20歲,朱又平21歲,陳建陽21歲,田偉冬22歲。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5名被告人均推翻前供,提出遭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杭州市檢察院認為本案的關鍵證據——口供存在諸多疑點,1997年初要求退回蕭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本來以為基本「完成任務」的公安機關又開始張羅如何偵破案件,但是就像之前一樣,已過去那麼長時間,想獲取新的證據唯有盼望類似朱麗麗這樣的人出現,公安機關再次落入一籌莫展的境地。
眼看補偵的期限將至,他們唯有將之前沒有隨案移送的案發現場發現的石頭作為新的證據來「交差」,然而血跡卻沒有做檢驗報告。對檢察院在退回補充偵查時特別要求獲取的贓物並沒有獲取,只是簡單地報告稱「我們在偵查、預審階段均進行了工作,無法獲取」。至於其中最關鍵的刑訊逼供問題,公安機關也只是出具了兩份「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明材料」,檢察院也就不再退回補充偵查了。於是,在缺少直接證據,僅有前後矛盾口供的情況下,檢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1997年6月24日,陳建陽等5人被警方帶走21個月後,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蕭山兩起命案。
1997年6月2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蕭山市法院刑事審判庭舉行了第一次庭審。一審從上午9點30分開始,到下午3點30分結束,中午休庭1個小時。檢察院指控五人的犯罪事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口供(已經翻供)、一些書面證言和在第二輛出租車上提取的雙股白色電線外,沒有其他物證,證據也未能形成鎖鏈,另外在起訴書上所言的34名證人,也沒有一人出庭作證,鑒定人也沒有到庭。在辯方質疑第一起出租車命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後,控方才向法庭出示了殺害徐曼林的凶器,本次審判唯一的物證——一塊帶血跡的石頭,這塊石頭是在徐曼林的出租車上找到的。但是,在當時的條件下,石頭上的血跡沒有也無法做鑒定。
按照一般的訴訟原理,在控方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辯方的發揮空間應該很大。但是在中國,刑事案件庭審中控辯雙方是相當平和的,這除了我國屬於職權主義庭審結構的原因外,更多的是因為那時我國的刑事辯護工作幾乎是流於形式的。因此,面對控方,辯方的律師在提出自己的無罪辯護觀點後,沒有做太多的回擊工作。不過,據被告人家屬回憶,庭審中一名叫林劍的律師辯護得非常積極主動,堅稱自己當事人沒有參與作案,也正是因為他的堅持控方才會出具上述石頭證據,但是對其他實物證據,都被公訴人以「由於時間已久,無法取得」的理由搪塞回去。
在被告人自我辯護方面,庭審中,唯有該案第五被告人、最早被抓的田孝平,對被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田偉冬一如既往地堅持自己的無罪主張,而另外三人在庭上也否認了參與搶劫作案,且當庭提出遭遇刑訊逼供。
但是對於這些辯解,主審法官沒有采納,而且認為被告人的辯解「純係推諉罪責之詞」,也沒有采納律師關於證據不充分的意見。杭州市中級法院仍於1997年7月11日落判,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處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緩,田孝平無期。對於自始至終不肯認罪的第二被告人田偉冬,法院的判詞表現得十分憤怒,認為「田偉冬歸案後抗拒交待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極差」。
一審判決作出後,除了田孝平外,田偉冬等4人均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辯護人方面,林劍依舊為陳建陽辯護,寫下14頁辯護詞;王建平的辯護人,徐法、任輝兩位律師,則寫下12頁辯護詞。綜合二審律師們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律師們一致認為蕭山案疑點重重、矛盾百出,缺乏定案的直接證據,再加之偵查機關「逼供信明顯」,故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定案。二審是書面審理,沒有開庭。浙江省高級法院審理蕭山案期間,內部引起不小爭議,反映問題的材料也被遞至省高院一位副院長手上,材料批轉給刑庭,要求慎重判決。正是因為該案存在著諸多疑點,浙江省高院遵循了「疑罪從輕」原則,改判死緩。
終於,五人被判處死緩——這一意料之中,卻又不符合法理的判決,五人開始漫長的監獄生活。
2011年7月,浙江省公安廳開展了命案攻堅戰專項行動。在對未破案件指紋比對中,警方發現向元(具有盜竊前科)的指紋與之前發生於1995年蕭山出租車司機徐曼林被劫殺案現場提取的指紋比對一致。由於這些年頻繁曝光錯案,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十分重視錯案的預防和糾正工作,所以這個或有蹊蹺的發現引起了杭州警方的高度重視,他們組織了專門的人員對此進行一系列的排查,最後警方根據所有收集的證據進行比對,發現向元可能才是徐曼林案的真凶,當年偵破的案件很有可能是個錯案。
同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向元被抓獲,通過審訊和指紋比對,被確認為是十幾年前劫殺徐曼林的犯罪嫌疑人。12月18日杭州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向元立案偵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向元。2012年1月4日,浙江省高院決定對該案立案複查並緊急啟動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案的立案複查。1月19日晚,浙江省高院發布通報,稱公安機關在2012年偵查其他案件中發現的有關3.20案件之重大線索可能影響上述案件之判決。最終,在2013年5月22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向元案。
嘉興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向元在杭州市蕭山區衙前鎮汽車站附近,乘上由蕭山區衙前鎮吟龍村女青年徐曼林駕駛的浙江01-G3705紅色夏利出租車回家,途中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當車輛行駛至杭州市蕭山區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機耕路時,向元借故下車,並從路邊撿起一石塊隨身攜帶後返回車上。上車後,雙方再次爭吵,向元即用石塊擊打徐曼林頭面部,並掐頸、捂嘴,又將徐曼林拖出車外棄於路邊,致徐曼林機械性窒息死亡。之後,被告人向元駕駛徐曼林的出租車逃離現場並將車棄置於杭州市蕭山區城北水泥廠旁,離開時取走徐曼林的傳呼機、耳環、現金、駕駛證、行駛證等財物。
2013年5月30日下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向元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向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向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
2013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向元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被害人徐曼林的家屬上訴要求追加死亡賠償金等89萬元),維持原判,並核準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向元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五名曾經的青年、曾經的「凶手」的自我辯護,終於沒有被打斷,大家都堅稱自己無罪,包括十八年前庭審認罪的田孝平。5名當事人不約而同地在法庭上表示,他們根本沒有參與「3.20」及「8.12」案件,他們是在遭受刑訊逼供後,在辦案機關的指使和引誘下被迫作出有罪供述。針對5人反映的刑訊逼供情況,辯護律師均向法庭提出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的申請。6月25日的庭審辯論環節,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意見指出,「3.20」案件因向元的到案,證實了原判錯誤,應予以糾正。
雖然向元案還在二審階段,該判決並未生效,但向元供述的相關情節與相關證據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向元為該案真凶。針對「8.12」案件,當天的庭審出示了一份杭州市公安局的情況說明,透露警方仍在對該案進行核查。但是,「8.12」案件現場提取到的18份指紋信息中,其中具備比對條件的15份指紋均未比對上田偉冬等人的指紋。出庭檢察員表示,「8.12」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采納的有罪供述存在相互矛盾、關於案情的重要情節不能相互印證,無法認定是田偉冬等人所為,「應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予以糾正」。
法庭上,檢察員表示,受理此案後,心情十分沉重,以後辦理每一個案件都會有一種「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感覺。他指出,過去在「嚴打」環境中,「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有罪推定觀念、疑罪從輕觀念留下了不少深刻教訓。
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再審案公開宣判,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搶劫並殺害出租車司機徐曼林的事實錯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搶劫並殺害出租車司機陳京強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五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無罪。法院還對陳建陽、田偉冬在1995年9月2日實施的盜竊行為,分別以盜竊罪改判陳建陽、田偉冬有期徒刑一年;對田孝平在1995年10月5日實施的兩起搶劫行為,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同時5名當事人可申請國家賠償。
再審現場,5名青年感謝司法機關糾錯,當天,蕭山再審案審判長、浙江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偉強在宣判後向陳建陽、田偉冬等5人道歉,稱「公檢法都有責任」,並表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賠償工作。7月3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紀委書記也代表杭州市公安局向陳建陽等5人道歉。
在中國大陸的犯罪偵查中,「限期破案」的說法是屢見不鮮的。一般來說,某地發生了重大刑事案件之後,公安機關的領導就會要求偵查人員「限期破案」。如果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市長或省長等政府領導也會指示公安機關「限期破案」,而且這些指示一般都會見諸報端。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普通百姓,都希望能夠早日破案,嚴懲凶手。「限期破案」的要求反映了這種心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撫民心並震懾罪犯。另外,它表明了領導的重視,不僅可以調動偵查人員的積極性,而且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該案的偵查活動中。
毫無疑問,與獎懲和晉升相聯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勵偵查人員的主觀積極性。如果沒有激勵機製,偵查人員也會偷懶耍滑,也會消極怠工,甚至會玩忽職守,消極辦案。因此,「限期破案」對於提高犯罪偵查效率來說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事實上,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就是在「限期破案」的要求下迅速查辦的,使那些犯罪分子及時受到了法律的懲罰。但是,「限期破案」也會產生一些負面的效果。如果偵查人員都是老實敬業之人,這種負面效果還不太明顯。雖然上級領導「限期破案」,但是偵查工作還要腳踏實地。能在期限內破案,皆大歡喜;不能在期限內破案,也要實事求是。
如果偵查人員不都是老實敬業之人,這種要求的負面效果就會突顯出來。有些偵查人員可能會只要速度,不管質量,急於求成,以次充好;有些偵查人員甚至會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弄虛作假,以假當真。於是,「限期破案」就會誘使偵查人員步入刑事司法的誤區,造就冤假錯案。
「限期破案」反映了我國公安機關長期形成的軍事鬥爭的執法理念和過度追求破案率的思維習慣。由於曆史原因,我國的執法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軍事鬥爭觀念的影響。公安機關的領導們習慣於用軍事鬥爭的思維模式來指導犯罪偵查工作。於是,嚴打鬥爭、專項打擊、大會戰、第一戰役、破案軍令狀等軍事鬥爭中的做法就流行於犯罪偵查活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執法活動的自身規律。另外,破案率一直是公安機關考評犯罪偵查工作的一個重要指標,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破案率。
於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不僅要「限期破案」,而且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號,要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以及爆炸、投毒、放火、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中致人死亡案件的破案率達到或接近百分之百。假如這個口號隻是主觀意願的表達,即希望所有的「命案」都能夠偵破,那也無可厚非。但是,一些地區的公安機關把它作為犯罪偵查工作的一項要求,甚至要求所屬的公安局長遞交「命案軍令狀」,這就值得商榷了。2004年11月,公安部在南京召開的「全國偵破命案工作會議」就認可了湖北、河南等地公安機關的做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6]誠然,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壓力下,一些地區重大刑事案件的破案率確實有所上升,但是也出現了案件質量下降的情況,從而為冤錯案件的發生埋下了伏筆。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偵查人員找精神病人頂替殺人犯的荒唐做法。[7]
「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不符合犯罪偵查的規律。犯罪偵查的基本任務是查明事實,收集證據,緝捕罪犯。從表面上看,犯罪偵查就是偵查人員的工作,但是能否完成以及何時完成這三項任務並不是偵查人員一方就能決定的。換言之,偵查破案不僅取決於偵查人員的能力和努力,還取決於其他案件要素,例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社會環境,案件的性質和證據的種類,案件中有關人員的情況——其中特別重要的是犯罪人的情況。如果能否破案完全取決於偵查人員的主觀努力,「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就無可非議。但是,決定偵查成效的因素很多,把隻能作用於一個因素的「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作為犯罪偵查的整體要求,這就違背了犯罪偵查的客觀規律。
公安機關的領導乃至領導的領導,可以要求偵查人員盡全力快速破案,但是「限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的軍令狀卻可能南轅北轍。這些年披露出來的冤錯案件就一次又一次地證明了這一點。「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壓力使偵查人員模糊了雙眼,步入偵查的誤區,把希望當作現實來認定犯罪,甚至猶如「救命稻草」般把抓到的嫌疑人視為犯罪人。許多錯判就是這樣生成的。
《遲到的正義:影響中國司法的十大冤案》玖 蕭山命案責任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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