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遺棄子女之損福

  贍養父母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鄭州的張女士卻為這事跟自己的親生父親打起了官司,原來,這裡面另有故事。

  今年夏天,鄭州市惠濟區的張女士家裡來了個年逾七旬的外地老人,進門就問:「這是小梅家嗎?」

  看著急忙進屋、連額頭上的汗都顧不上擦一下的老人,張女士的家人一臉驚訝。

  老人接著說,自己是小梅的父親,是來要贍養費的。張女士的家人聽得更是一頭霧水。張女士的父親遠在鶴壁,一家人其樂融融過得很好,況且張女士對老人也非常孝順,怎麼來了個小梅的父親?

  沉默了許久,張女士才幽幽道出了隱情。原來,張女士就是小梅,眼前的這個人是自己的父親,只是自己尚在繈褓之中時便被父親送了人……

  看著眼前的父親,聽著父親的來意,張女士不說話,一直在抹眼淚。沒有得到明確答覆的老人悻悻離去。

  然而,七月二十三日,老人以自己常年生病、生活困難、無生活來源為由,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張女士每月支付自己贍養費四百元。

  主審法官拿到案件後,就去找張女士調解。張女士說,自己並不是不想贍養老人,只是對父母狠心拋棄自己不能釋懷。小時候也因為渴望得到親生父母的疼愛而跑回了家,但是又不忍心辜負養父母對自己的恩情而回去。

  「三十多年過去了,他對我不聞不問,當他需要人照看時才想起來找我……」說到這,張女士泣不成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而消除,張女士不必對其生父母盡贍養義務。

  近日,在主審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張女士終於原諒了父親,畢竟血濃於水。並不富裕的張女士答應每月支付給老人生活補助費二百元,老人今後因病所支付的醫藥費用,除新農合醫療保險報銷之外的部分,老人則同意向其他子女主張,不再要求張女士承擔。

※ ※ ※

  古今中外,子女乃是承繼上一代家業最直接的成員,並且子女乃為一個家庭傳承香火之最珍貴者。昔時,有些眾生為了考取功名或經商之原因,不得已離鄉背井,更必須忍受不得與家人享受親情之樂;如今,時代進步,科技昌明,交通便利,世人之親情卻愈來愈淡薄,有些眾生經常有為圖一己富貴功名之追尋,竟能狠心將子女給棄置在外,甚至置子女的死活於不顧,遇到這樣的狀況,情何以堪?

  雖然將子女遺棄之後,少了一些撫養或負擔的責任,本身從此過著打拚事業的生涯,又雖然事業在個人的努力奮鬥下,或許能夠有所發展,但被自己所遺棄之子女,卻從此過著無依無靠之生活,甚至時常遭受他人的欺凌,乃至有因為遭受我人遺棄,致使子女從此生命不復存在;這樣的罪業,都將令世人在因緣成熟時,逐條報應,福報之損失更不在話下。

  凡此種種,造下業因,乃因遺棄子女的罪過,恐怕縱使後來自己另有生兒育女,這些後來所生的子女,必將因為爾之前過而淪為手足鬩牆、爭分產業、勾心鬥角之輩。屆時,自己一手辛苦打造出來的事業王國,恐將再度化為泡沫,至此豈不痛心疾首。

  此外,亦有少數無知少女,情竇初開,為了一時之意亂情迷,視貞操為無物,而不守貞節,貪圖享受肉體之欲,直至暗結珠胎,方知所愛非人,不但無法使腹中胎兒有個父親,自己亦沒有丈夫,並且連讓自己懷胎的男友,都避之惟恐不及,至此豈能不悲傷乎?若是年少之齡,私嚐禁果,能為本身所犯過錯帶來之責任,勇於擔當,獨自扶養那不該有的子女,則尚屬無可厚非;但世間男女卻喜嚐禁果,卻不願承擔禁果所帶來之必要責任,狠心的便打胎,不忍心的便偷偷生下胎兒,但由於無責任心,乃將出生之嬰孩遺棄,任其自生自滅,這些未能盡予扶養之責任的情形下,必使男女在福報方面有所折減。

  因為當世犯造遺棄子女之罪過,將來之世必被地府註記有遭受父母遺棄的業報,屆時縱使悔恨當初,已無濟於事。依因果律而論,造下遺棄子女之因,來世即為父母所棄養或送給他人當養子、養女;若有虧欠債務的話,甚而形成被販賣以抵償。若是遺棄之業繁重或形成人命債嚴重的話,來世乃會形成膝下無子、無女之命格,甚而禱祈神明賜予子女而無法如願之窘境。

  奉勸世間男女,在想要享受權益之際,仍該有勇於承擔這些權益下所附帶之義務與責任。偷嚐禁果,若視為權益,那麼懷胎之生兒育女,便是權益下所附帶之必要的義務與責任;然而權益與義務二者不可分割,一旦分割,福報就要受到天地之削奪也。

  是故,遺棄父母是重罪,遺棄子女亦是重業。人生在世,宜感恩天地賦予生命,亦應尊重天地賦予子女的生命,以免結下不善因緣之怨戾,更可免於獲罪於天地。

現代日常損福與禁忌-第二十四章 遺棄子女之損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